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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證據罪的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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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證據罪的自訴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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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證據罪

偽造證據罪要受什麼處罰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11.1實施的新《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解析】

1、行為內容

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

陳述內容如果違反證人的記憶與實際體驗,但符合客觀事實,不可能妨害司法活動,不成立偽證罪;

陳述內容如果符合證人的記憶與實際體驗,但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由於行為人沒有偽證罪的故意,不成立偽證罪。同理,鑑定人因技術不高作了錯誤鑑定、記錄人因粗心大意錯記漏記、翻譯人因水平較低而錯譯漏譯的,均不成立本罪。

必須在刑事訴訟中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即在立案偵查後、審判終結前的過程中作偽證。在訴訟前作假證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在訴訟前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誣告陷害罪。

2、行為主體

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證人等為自己作偽證的,不認定為偽證罪的共犯,屬於沒有期待可能性的行為。

3、行為人誣告他人犯罪,引起了司法機關的追訴活動後,在刑事訴訟中又作偽證的,原則上宜從一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