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怎麼判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1W)

一、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怎麼判刑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怎麼判刑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 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9條規定:

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二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五十張以上的:

(二)郵票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百張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累計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數額較大的情形。

上述追訴標準規定了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立案標準,同時可以認定刑法條文中關於本罪數額較大的量刑起點。首先,本罪不以票面數額為定罪的唯一標準,有價票證的數量也是入罪標準之一,採取雙罰制,數額累計達到入罪標準或者數量累計達到入罪標準均可以構成本罪。其次,車票、船票的入罪標準要明顯低於其他有價票證,可見刑法對於車票、船票的法益保護要嚴於其他有價票證,這也說明國家對於交通運輸領域的管控更加嚴格。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量刑有兩個檔次,“數額較大”的量刑檔為二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的量刑檔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9條規定,但就“數額巨大”,目前沒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加以規定,這就給了法官足夠的自由裁量權,目前法院認定標準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