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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受理刑事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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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受理刑事申訴案件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巡回法庭受理那些案件

(一)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
(八)高階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