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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受理那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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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
(八)高階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受理那些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