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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解決醫療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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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解決醫療糾紛問題
要如何解決醫療糾紛問題
一、醫患雙方協商調解
與訴訟方式比較起來,醫患雙方協商和解醫療糾紛的優勢體現在幾個方面。
1、成本低廉、效率較高。協商通常是醫患雙方直接商談,不存在第三方,所以在協商過程中雙方容易找到對醫療行為、醫療結果及其原因認識的分歧點和解決紛爭的關節點,從而快捷地解決爭議,節省雙方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所需要的大量的精力和財力。
2、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彌因醫療糾紛所產生的醫患對立,為醫患雙方提供了相互理解和諒解的機會。
3、有利於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促進社會穩定。然而協商和解醫療糾紛的上述優勢要充分發揮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即醫患雙方遵守法律規定,理性地、友好地進行協商。但在現實當中,協商和解醫療糾紛已經成為醫患雙方的無奈,隨著協商和解越來越多,其弊端也日益顯現。
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三、向提訟
向提訟是當事人在遇到醫療糾紛是最後的選擇。通過對案情的客觀分析與看待,公正的處理醫院與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矛盾,這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最後防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提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二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複製的規定。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屍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