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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雖然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任何人不能隨意侵犯,
但這並不代表未經其本人同意使用公民肖像的行為都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換句話說,肖像權的行使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
一般認為,如為維護社會利益需要使用他人肖像,就不屬於侵犯肖像權,
如辦案機關公佈嫌犯的照片、新聞報道中拍攝到的人物照片等,這些都不能算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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