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理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1、主體合格,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資格。作為公民個人,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且智力發育健全;作為法人,必須經過合法的登記註冊,並且在自己的經營活動範圍內,才能作為合格的當事人訂立合同;一些非法人的組織、團體在一定範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
2、意思表示真實,在正常的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總是與其外在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的原因,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例如,當事人一方故意捏造假情況或隱瞞、掩蓋真相,這就會使另一方當事人形成錯誤認識而訂立合同;又如,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的某種急迫要求而進行要挾或採用其他方法強迫其接受某些極不合理的條件而訂立的合同,等等。上述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因而不受法律保護。
3、內容合法,形式合乎要求。
二、監理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合同內所涉及的詞語定義和遵循的法規;
(二)監理人的義務;
(三)委託人的義務;
(四)監理人的權利;
(五)委託人的權利;
(六)監理人的責任;
(七)委託人的責任;
(八)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九)監理報酬;
(十)其他;
(十一)爭議的解決。
三、工程建設監理的程式
根據《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工程建設監理一般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1、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2、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3、按照建設監理細則進行建設監理;
4、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
5、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後,向專案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監理合同一般是簽字以後就生效的,但在法律上對監理合同生效的條件也沒有什麼其他特別的規定,其實絕大多數合同生效的條件都是一致的,少部分合同不是簽字就生效,簽字代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還要滿足其他法定條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