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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東莞市工傷期間工資由誰發放

工傷糾紛 閱讀(6.46K)

一、一般工傷期間工資由誰發放?

一般東莞市工傷期間工資由誰發放

工傷期間工資一般由用人單位進行發放。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專案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具體賠償專案、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註: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二、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是否屬於工傷?

工作場所突發疾病不屬於工傷,因為工傷必須是在工作時,由於工作原因而產生的傷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大致分為兩種

(1)一般工傷:是勞動者發生在工作期間且與進行工作有關事務時產生的人身損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2)視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有此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因此必須要“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才能視為工傷。此條還規定有兩種視為工傷的情形:1、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2、

工作場所突發疾病不屬於工傷,因為工傷必須是在工作時,由於工作原因而產生的傷害。判斷是否為工傷的標準為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傷害或者是否在前往工作場所的過程當中受到了傷害。如果在上下班的時間段受到了傷害,也會被判斷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