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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間接代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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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間接代理的區別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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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間接代理的區別是什麼?如何區分直接和間接代理?

如何區分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
(一)二者的聯絡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現在:
1、它們都需要通過委託和授權才能產生,這種委託和授權構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係,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發生聯絡,形成真正的代理關係。代理人只有根據委託授權從事代理行為,該行為的後果才能對委託人產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況下,由於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活動的,因此代理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效力。在符合間接代理要件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選擇權,則間接代理也會發生和直接代理一樣的效力。
(二)二者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表現在:
1、從事法律行為所依據的名義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還是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代理行為是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的主要區別。
直接代理也可以稱為顯名代理,此處所說的顯名不僅要求代理人與第三人發生交易時,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並要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為;還包括代理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約。這就是說,要貫徹完全的公開性原則。
然而,間接代理則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義但是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嚴格說它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況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權的範圍內行為,或者即使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但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都會使代理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效力,被代理人應當承受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然而,在間接代理的情況下,由於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發生的合同關係,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規定的間接代理的條件以後,因本人行使介入權和第三人行使選擇權,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為的效果。
3、法律依據不同。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國民法通則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
由於民法通則中沒有對間接代理做出規定,而現實經濟生活又迫切需要對其做出規定。所以,我國合同法在委託合同中專門規定了間接代理。間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規定的要件的行為才屬於間接代理。
無論是直接代理還是間接代理,都構成了我國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內容。但是,兩種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應該是有區別的。在我國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應當適用於一般情況,而間接代理只適用於一些特殊情況。直接代理是一般規則,間接代理屬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