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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和間接代理的區別

合同效力 閱讀(2.25W)
行紀合同和間接代理的區別
行紀合同指的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而間接代理又稱之為隱名代理,系委託合同的一種型別,系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受託人以自身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行紀合同合同與間接代理的區別總體來講可概括如下:第一,主體不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主體資格有一定的限制,需具備相應的資質或批准權;間接代理中受託人主體資格不具有相應的限制,一般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可。第二,前者的法律後果歸於前者本身;而後者,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則合同直接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享有受託人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的權益;當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選擇權,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擇的相對人。第三,行紀合同是有償的,行紀人都是專門從事行紀業務的經紀人,其所從事的業務一般僅為商事活動。而在間接代理中,代理人沒有主體資格的限制,其代理的範圍不僅包括商事或外貿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動,既可能是有償的也可能是無償的。
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零三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一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