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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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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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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離婚

 為您解答怎麼樣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離婚 一、《民事訴訟法》第22規定了四種情況: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上述四類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五種情況:
  (一)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五類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