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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關於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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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關於相鄰關係
博望區民法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矛盾的,應當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並防止來自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制,不能損害鄰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相鄰關係實際上是在斟酌相鄰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後,對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節制。享有地上權(見用益物權)的人,也應適用相鄰關係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