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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企業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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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企業年金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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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集體協商的雙方代表

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式產生並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並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託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託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託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有些單位可能勞動者新入職之後簽訂就是集體合同,這個集體合同的內容往往就是單位工會或者員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後確定的內容,也就是說這樣的集體合同,其實只能代表普遍的情況。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其他格外的約定,很顯然集體合同中的內容就會出現不滿足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