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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斷集體企業股權轉讓協議合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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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企業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如果判斷集體企業股權轉讓協議合同有效性?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也就是說,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締結合同時,合同就生效了。但是,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有特殊約定或者法定生效條件的,必須待生效條件成就時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獲得批准就是該種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

二、如何認定集體企業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的效力?

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有特殊約定或者法定生效條件的,必須待生效條件成就時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如:國有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獲得批准就是該種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

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判斷如下:

1、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原則。

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公司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走《公司法》程式過半數同意,如果是第三方個人,還要確認他是否有自己的公司,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並進行書面簽字。

未經上述程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詞,因程式上的瑕疵應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而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錯誤也可導致轉讓合同無效或被撤消。

2、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公司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有人認為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權轉讓的行為未經過變更登記,原則上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筆者認為,工商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權轉讓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轉讓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3、以轉讓股權中部分權能為內容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以轉讓股權中剩餘財產分配權、表決權等為內容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在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股東權益包括盈餘分配請求權,利息分配請求權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自益權。是一種金錢債權,屬於私權,可以轉讓。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是因股東地位而享有的社會社員權,即包括盈餘分配等自益權也包含表決權和提起訴訟等公益權。因此,股權是由多種權利組成,但不能分離其中一部分轉讓。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涉及到雙方的根本利益,必須保證簽署的轉讓協議有效,通常來說,只有是雙方本著自願的原則,合法的簽署協議,經簽字蓋章即生效,具備法律效力。如有特殊規定,則按照規定執行。雙方確保集體企業股權轉讓協議合同有效性,才能促進股權轉讓的順利進行,減少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