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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可以推翻原司法鑑定,重新申請鑑定:(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法律依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一)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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