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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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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關係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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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關係

相同點:

一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當事人辦了結婚登記證的。大家都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

二是婚姻被宣告和被撤銷後,都是從結婚登記之日起沒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三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時處理原則是一致的;四是法院在處理的形式上都是採用判決的形式;五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條件失去之後,都可以認定為有效婚姻。

不同點:

一是無效婚姻在客觀上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或者法定要件,而可撤銷婚姻則符合法定要件;

二是在主觀上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是自願的,而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其中一方是被脅迫結婚的,不是自願的;

三是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的程式上稍有不同,可撤銷婚姻如果經受脅迫的一方同意,對其婚姻關係還可以調解,而無效婚姻則不能適用調解。

其實對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我們可以從其字面上來理解,對於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條件的夫妻該婚姻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對於結婚是受人脅迫的,那麼可以在結婚後的一年以內申請撤銷婚姻。所以對於兩者的法律後果都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