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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支付證書由那個單位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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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支付證書由那個單位開具
支付工程款的幾種形式

1、工程預付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第24條明確,“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方式可以在專用條款中詳細約定。目前在實踐中採用工程預付款的情況比較少見。


2、工程進度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第26.1條明確,“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第26.2條,“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第26.3條,“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第26.4條,“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承包人與發包人會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具體方式。支付進度款有些是以工程形象進度為節點,有些是以具體的日期為節點,有些是每月支付。


3、工程結算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第33.1條明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第33.2條明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