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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證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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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作證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證人作證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證人只要不對案件存在利害關係,對案件進行客觀的陳述,並且對方在法庭上沒有證據證明證言是假的,則證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對方有證據證明證言存在問題或證人與案件存在利害關係,則證人證言不具備法律效力。

在正常的民事訴訟中,能作為證據的有物證、當事人的陳述,影音資料、證人證言,而相對於其他幾項相比,證人證言算是比較特殊的一類,因為法律規定,能作為證人在法庭上提供證言的人,必須與此其案件沒有任何利害關係,像原告或被告的親屬,代理人均無法成為證人。

1.法律規定,如果證人是因生活壓力導致精神上出現問題的人,年齡太小,不具備明辨是非的能力的人,不能正確表達或陳述案發當時情況的人,智力有問題的人,這些人無法成為證人提供證言,因為其精神狀態或者思想方式對於案發時發生的情況可能會造成分不清是非的情況,其證言不具備真實可靠性。

2.法律規定,證人不限制性別,年齡,社會地位,個人所受文化教育程度,民族等,只要證人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並且知道案件的具體情況,能夠清楚明白的向法官和其他人表達出來,那麼其證言是有效的。

3.為確定證人提供證言的真實性,一般情況下需要在法庭上當事人會對證人提供證言進行反駁或質詢,所有證人需要出庭,不過如若遇到極其特殊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證言效力的確認

對於證人證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官會根據證人對客觀事實的陳述和與當事人的質詢進行判斷。

1.如若在法庭上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人對案件情況進行客觀陳述,無任何證人主觀猜測,並且這些證人與此起案件不會產生利害關係,而且對方無證據證明證人證言無效時,該證人的證言具備法律效力。

2.一方當事人提供了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證人對案件進行客觀陳述,然而對方有證據證明證人的陳述不正確,則該證人證言不具備法律效力。

3.一則案件存在多名證人,但證人們的陳述存在矛盾,這時法院沒有能力查清證人證言真假的情況下,證人證言不具備法律效力。

4.證人出庭提供證言作證,但對方提交出證據證明該證人在此起案件中有利可圖的,證人證言不具備法律效力。

5.證人第一次出庭提供了一份證言,但第二次出庭時卻又推翻了其證言,如果證人沒有證據證明第二次證言才是案件的真實情況陳述,則法院要按照其第一次證言進行判斷。

證人只要不對案件存在利害關係,對案件進行客觀的陳述,並且對方在法庭上沒有證據證明證言是假的,則證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對方有證據證明證言存在問題或證人與案件存在利害關係,則證人證言不具備法律效力。

在大多數訴訟案件當中,原告為了達到勝訴的目的要提供有效的證據,而被告為了反駁也可以提供相關證據,可見證據在案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能會影響到法官的判斷,其中證人證言有很多不確定因素,能否被採用還需要經過查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