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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適用條款具體都有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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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適用條款具體都有啥內容
環境保護適用條款具體都有啥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環境違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實施,監督和保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建設專案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建設的;
(二)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
(三)被責令停止建設後,拒絕、阻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第四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汙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
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定的排汙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汙管道;
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
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汙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