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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的刑法裁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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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的刑法裁量規定

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汙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汙染環境罪"。

汙染環境罪的刑法裁量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汙染環境罪的刑法裁量規定
汙染環境罪的量刑規定為:
1、一般情形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