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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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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不予賠償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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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不予賠償情形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刑事不予賠償情形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三、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2、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