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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違約金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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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違約金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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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合同違約金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銷售合同沒有執行,沒有實際應稅業務發生,該違約金不徵收增值稅。

如果產生的違約金是其支付的補償,是依附於這一應稅業務的,符合價外費用的定義特徵,就應當繳納增值稅。比如逾期發貨,所以賠償補償金的,或者購房合同雖然沒履行,但是房產中介服務已發生的,就符合上述闡述,繳納增值稅。

如果違約金不依附於增值稅應稅業務而獨立存在,是獨立存在的補償款,就不屬於增值稅的價外費用,不用繳納增值稅。比如簽訂了購銷合同,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彼此取消了合同,從而支付的違約金就不用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