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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是否需要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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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是否需要納稅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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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是否需要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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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21]16號)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但如果違約方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一方,由受讓方收取其違約金,對於受讓方來說應不涉及營業稅的繳納。企業收取的違約金屬於營業外收入,故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支付違約金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21]084號)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因此,企業支付違約金取得對方開具的適當憑據可在稅前扣除。

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作這樣的界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這說明,違約金是一種價外費用,屬於銷售額的範疇,應當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