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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增值稅需要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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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合同違約金增值稅需要繳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將銷售額定義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改增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也明確指出,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價外費用則作了更詳細的解釋,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 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如果產生的違約金是其支付的補償,是依附於這一應稅業務的,符合價外費用的定義特徵,就應當繳納增值稅。比如逾期發貨,所以賠償補償金的,或者購房合同雖然沒履行,但是房產中介服務已發生的,就符合上述闡述,繳納增值稅。

如果違約金不依附於增值稅應稅業務而獨立存在,是獨立存在的補償款,就不屬於增值稅的價外費用,不用繳納增值稅。比如簽訂了購銷合同,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彼此取消了合同,從而支付的違約金就不用繳納增值稅。

二、合同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合同違約金最高標準是多少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合同違約金增值稅是否需要繳納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並不是絕對的。如果該違約金是屬於貨物的價款或者價外費用的性質,如包裝費、運輸費等,那麼該筆違約金就應按照相關的規定繳納增值稅,而如果該違約金是屬於補償性質,就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襄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