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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不予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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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不予受理決定
行政賠償監督受理條件
(1)原告具有請求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 (5)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6)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