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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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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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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定義是什麼,怎麼認定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還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才能構成犯罪。根據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