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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未遂能否構成犯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1W)

一、敲詐勒索未遂能否構成犯罪?

敲詐勒索未遂能否構成犯罪?

1、根據我國《刑法》總則部分關於犯罪未遂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所以敲詐未遂,仍然會受到處罰。屬於犯罪

2、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敲詐勒索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構成本罪。

同時還需要注意:

1、要注意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由於以暴力相威脅是敲詐勒索的手段,也是脅迫性搶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是敲詐勒索罪的威脅行為僅使被害人產生畏懼心理,並交出公私財物為限,被害人尚有相當程度的意志自由,還有延緩的餘地。而在搶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現實的威脅,已沒有延緩的餘地。

2、要注意本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本罪是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而綁架罪是綁架劫持人質限制其自由,並以殺害傷害被劫持人等威脅其家屬或者單位交付財物。

無論哪一種違法的行為都將會給社會大眾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受害人在遭遇到了任何的侵權行為後都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權,如果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及時停止也是會減少對社會大眾的危害,所以司法機關在對犯罪未遂的當事人按照既遂犯的標準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