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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請求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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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請求怎麼寫
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請求怎麼寫
納稅人或當事人提出稅務行政複議,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複議範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稅收保全措施及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行為;強制執行措施;稅務行政處罰;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行為;收繳、停發發票行為;責成納稅人提供擔保或不依法確認擔保有效的行為;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認為不合法提出的複議申請。
(二)複議管轄。稅務行政複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管轄。具體規定有:
①省級以下各級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其上一級機關為行政複議機關;省級稅務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還可以是省級人民政府)為行政複議機關;計劃單列市由省級稅務機關為複議機關。
②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國家稅務總局為行政複議機關。
③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其主管稅務機關為複議機關。
④對扣繳義務人或接受稅務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作出的扣繳稅款或代徵稅款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主管該扣繳義務人或委託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為複議機關。    
⑤對國、地稅(稽查局、稅務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三)複議申請。複議申請是稅務行政複議程式的開始。
    1.納稅人或當事人提出複議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即申請人必須在其提出的申請中明確指明實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③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④屬於複議受案範圍,凡超出了《稅收徵管法》及《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規定的複議受理範圍的申請,都是無效申請;
⑤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⑥屬於必經複議範圍的應先履行納稅義務或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
    2.申請複議的期限
    根據《行政複議法》及《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稅務機關設定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申請複議的方式
    納稅人或當事人提出稅務行政複議方式一般有兩種,即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複議申請人通過口頭提出申請,由複議機關工作人員筆錄而申請的複議。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複議申請人的姓名、性別;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必經複議的是否已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並附有關證明材料;提出申請日期,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對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或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