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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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