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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瑕疵亦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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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瑕疵亦應承擔民事責任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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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個人合夥的對外民事責任指全體合夥人就合夥債務所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合夥企業對第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r《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負責,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合夥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無限連帶責任。r1、合夥人責任的性質是補充性責任。合夥人承擔合夥債務的順序,決定了合夥人首先是以合夥的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共同債務,然後再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夥的共有財產足以清償合夥債務,則不發生合夥人的連帶責任。r2、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合夥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夥債務的清償責任。r3、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其責任規則為:(1)每個合夥人均對全部合夥債務負清償責任,合夥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夥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2)其清償行為,對其他合夥人也有清償的效力;(3)若其清償的債務超過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夥人享有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