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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商標近似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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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商標近似侵權嗎?

法律規定商標近似侵權嗎?

不一定侵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第三部分“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規定:“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並採取整體觀察與對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誌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物件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二、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係。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商標近似的情況並不一定構成侵權行為,因為商標侵權是有相關的標準來認定的,如果商標近似的程式達到了這一標準,那麼可以認定為商標侵權,商標權所有人可以向商標管理部門申請商標無效宣告,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