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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監護人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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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監護人無過錯責任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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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監護人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 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監護人按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並且推定發生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行為時監護人在管束監護人方面有過錯,如監護人舉證已盡監護之責則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

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已盡監護之責的,僅僅是減輕其責任,並非免除其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