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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監護責任的確定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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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監護人的職責,是指監護人基於監護關係的存在而依法承擔的對被監護人監督、保護的義務。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監護責任的確定標準有哪些?

一、監護人監護責任的範圍和內容

《民法通則意見》第10條對監護人監護責任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即“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具體包括以下幾項: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和相關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被監護人依法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各項人身權利,如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等。無論是未成年人還是精神病人,被監護人在維護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方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樣的全面知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因此,需要有監護人來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防止被監護人遭受不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監護人在遇到侵害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時,要積極地依法採取制止措施或保護措施。

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其進行管理和教育。日常生活中,監護人應當給予被監護人以必要的關心、照料和安排,以滿足其衣、食、住、行等日常物質文化生活的需求,保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和精神病人的康復及正常生活。法律禁止虐待和遺棄被監護人。同時,未成年人尚處於身心發育時期,監護人有義務對其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和教育。被監護人由於缺乏對其行為後果的正確認識和判斷能力,可能會實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權益的行為,因而,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約束,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正確管理、使用和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要求監護人要妥善管理好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的財產權利包括其特有的財產和依法應當取得的財產。監護人雖然可以合理使用,但除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監護人而言這部分財產屬於用益物權範疇。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被監護人的年齡、智力或健康狀況等因素,完全不能或者不能完全以自己的行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必須由其監護人代理進行。因此,《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被監護人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時,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蔘加民事訴訟活動,並承擔民事義務。當然,這裡還要區分兩種情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全部民事活動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一定。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因而可進行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則由監護人代為進行或徵得監護人的同意後進行。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法律要求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綜上,監護人的職責可以歸納為:對被監護人人身權利的保護、合法財產的保管、日常生活的照料、平時行為的管束、民事行為的代理、民事責任的承擔、思想品行的教育等。

二、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不當履行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對於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不當履行職責的,應當正確履行職責;對於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對於不履行監護職責情節惡劣的,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單位的申請,撤銷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構成犯罪的,監護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民法通則意見》第20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該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變更監護關係。其中,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比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應當分別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