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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經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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