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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老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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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老工傷待遇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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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退休事業單位老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前的爭議可以按照勞務關係處理,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如何處理,還有頗多爭議。以下是北京市和上海市的相關規定:



    2014年5月7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原用人單位或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上海市《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自2014年9月1日施行,其第四條規定:“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單位註冊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從兩市的規定可知:對於已達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因工受傷,北京市規定應按照勞務關係處理,即根據民法要求賠償;上海市規定,如果達到退休年齡的從業人員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因工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退休人員在新單位因工受傷是否可以認定工傷,但仍然可以看出其與北京市規定的區別。而鑑於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形成勞動關係,所以可以認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單位之間的爭議按照勞動關係處理,而非勞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