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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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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