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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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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十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採用何種賠償模式?《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仍繼續適用浙政發(2009)50號通知的規定。職工因勞動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專案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但由於這部分案件涉及的只是勞動賠償和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相關部門在辦理期間對案件的辦理速度和時間都無法保證,為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傷害先行賠付的是社會保障局。之後根據相關的辦理程式辦理,如第三方拒絕賠償可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