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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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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的立法本意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大家的質疑聲集中體現在對“48小時”的規定的不理解上,認為這個“48小時”的規定不合理,如果48小時沒有死,第49小時死亡了,能否認定工傷,有的甚至說是如果第48小時01分死亡,難道就不認了。從而認為該條款的規定不具科學性,甚至不人性。但筆者認為,客觀地看,該條款的設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立法者對勞動者群體的保護精神。對勞動者而言,“病”和“傷”的保護一般是屬於不同的法律規範和政策調整範疇的,《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發生傷害的情形,而疾病應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範圍。立法者在《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五條第(一)項中將“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護的範疇,雖然限定了一些條件,但這樣的立法即使與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小時”是立法者是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範圍而作出的限制性規定。但“48小時”卻又確確實實地引發了許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