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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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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計算標準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從事生產勞動的過程中或在與工作有密切聯絡的經濟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患職業病以及在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死亡,勞動者或其供養親屬能夠從國家和社會得到物質補償和醫療救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又可稱之為職業傷害保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可向用人單位主張下列損害賠償專案:


1、 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 醫療費:按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


3、 停工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 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用人單位繼續支付。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 傷殘補助金及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5%。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6、 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發40%。


7、 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8、 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9、 供養親屬撫卹金: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10、 工亡補助金: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得知,申請工傷認定對單位的影響幾乎是沒有的,除非在後續的解決過程中企業不願承擔責任,對於具體的賠償沒有按規定賠付此類的行為,再加上工傷認定的次數過多可能會破壞單位在職工和公眾心中的形象,造成不好的影響,這樣的企業很少會有員工願意繼續工作的。不管怎樣,面對工傷維權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