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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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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執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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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傷害罪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是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和通知家屬的規定,所述情況應該是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而被刑事拘留。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規定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