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羈押期限如何計算
拘留期限最多37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公安30天,檢察院7天。
二、偵查應該7個月結束(超過七個月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基本2個月,如果案件複雜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26條,交通不便、團伙、流竄、取證困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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