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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折抵如何計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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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的折抵如何計算日期?

羈押的折抵如何計算日期??

羈押的折抵是指罪犯在判決執行前羈押的期間換算成刑期,予以折抵。中國刑法規定羈押一日折抵徒刑、拘役刑期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因違法行為而受行政拘留,後來又被訴追,如果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和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被拘留的期間,應予折抵,如果被判處刑罰的是另一犯罪行為,被拘留期間不能折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三、羈押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所謂超期羈押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併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

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後,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羈押的折抵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夠與刑期進行抵消,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羈押的日期對等刑期的天數,即羈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拘役的折抵天數則是兩倍,需要注意的是羈押能夠折抵的有效日期最多為兩個月,超出時限則無法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