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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羈押押解途中期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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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羈押押解途中期限計算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押解途中羈押期限

1、一般偵查羈押期限為兩個月,經上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兩個月。
3、可能判十年以上的重刑事案件經省級批准或決定再延長兩個月。
4、138條,檢察院應在一個月決定起訴,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5、168條,法院應在一個月以內做出判決,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6、審查起訴期間可以補充偵查兩次,每次一個月。
7、審判期間可以補充偵查兩次,每次一個月。逮捕最長是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