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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解除後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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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解除後擔保責任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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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擔保貸款的擔保責任


將房產作為抵押即使銀行獲得抵押權,如果抵押人無法還清貸款,銀行將有權將房屋拍賣以獲得相應補償,但多餘的款項需要交還給抵押人,否則將構成不當得利之債。

綜上所述,購房房產抵押擔保貸款的擔保責任將優先由抵押房產作為清償物件,多餘款項退還抵押人,如果拍賣房產後仍不能使得債務履行完畢,則抵押人需要繼續支付剩餘的貸款。如果有其他保證人,一般保證人可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後向其要求承擔債務,連帶保證人則可直接要求其代為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