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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決定的申請複議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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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決定的申請複議怎樣規定的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不服行政決定的申請複議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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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決定的申請複議怎樣規定的

1、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總之,在行政單位作出行政裁定以後,其實也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時間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當事人在15天之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的,也意味著行政裁定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這樣的話,行政單位會進行催告,催告無效之後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