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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被害人提請抗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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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被害人提請抗訴的時間
刑事訴訟被害人提請抗訴的時間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害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時間一般是自收到判決書時開始計算,如果是一審判決的是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