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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

刑事訴訟 閱讀(3.34W)

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

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條 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百六十一條 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中作了回答。該《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是盜竊、詐騙等案件,對於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而對於諸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則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綜上所訴,刑事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是可以的,而且還有兩種不同的提交方式,但是,無論是哪一種提交方式,都必須要符合相關的規定,所提起的內容都必須是在民事訴訟所管理的範圍內,這樣法院才會受理,自身的利益才能夠得到保障。而且,根據案件的不同,所提起訴訟的方式也不同,要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不同的提起訴訟方式,希望以上內容能在您維護自身權益時給您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