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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轉換為普通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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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轉換為普通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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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情況有哪些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式審理:

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刑事訴訟簡易程式有一定的適用範圍,比如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法院都可以按照簡易程式審理。採取此程式的,法院應當在開庭三天前將時間和地點告知雙方當事人,一般來說,審理期限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