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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不應當結婚的病結婚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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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不應當結婚的病結婚有效嗎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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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不應當結婚的病結婚有效嗎

根據新《婚姻登記條例》和《婚姻法》,婚檢自願,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自始無效。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並且婚後尚未治癒。所謂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從醫學的角度來看,某人患有某種身體或者精神上的疾病,而這種疾病很可能在結婚以後影響到其配偶及後代的健康。

對於哪些疾病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中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母嬰保健法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其中的一項內容是婚前醫學檢查,它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對於這些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衛生部在1986年釋出了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試行),其中規定,婚配雙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的,不許結婚;性病未治癒者、精神分裂病、躁狂抑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各種法定報告傳染病規定的隔離期,暫緩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