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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隱瞞結婚婚姻無效?

婚前調查 閱讀(1.84W)

一、精神病人隱瞞結婚婚姻無效?

精神病人隱瞞結婚婚姻無效?

精神病人隱瞞結婚是否會導致婚姻無效,應當是根據具體的狀況來進行判斷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於禁止結婚的情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屬於無效婚姻。醫學上規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間不得結婚。

因此,對一方或雙方為精神病患者的案由是離婚還是無效婚姻,應以雙方在結婚登記時該患者是否在發病期為衡量標準,因為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其所進行的婚姻登記的行為也應為無效,法院應當宣告其婚姻無效。相反,在進行結婚登記時該病人的精神狀況是正常的,其婚姻屬於有效婚姻,應定以離婚案由。

二、誰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雖然欠缺法定要件,但婚姻當事人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結婚登記又具有確認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法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式審查確認才能宣告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關係為無效婚姻。

在我國,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構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單位(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在內)和個人都無權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有兩種情況:

(一)人民法院根據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確屬無效婚姻的,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或者離婚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我們國家無效婚姻進行宣告,必須是具有法定無效婚姻的情形,也就是存在重婚或者是禁止結婚的疾病。精神病人通常情況下,在精神正常的狀態之下申請結婚的話,也是屬於有效的,結婚登記的時候,如果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狀態的話,是屬於無效的。